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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贪官为何不列入“失信黑名单”?


中国贪官为何不列入“失信黑名单”?
作者:新高地

        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宏大叙事中,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”(俗称“黑名单”)被宣传为诚信建设的利剑,旨在惩戒“老赖”,推动全社会守信。然而,这个名单上鲜见贪

腐官员的身影,却挤满了底层债务人。这不是巧合,而是制度性双标的赤裸体现:黑名单精准打击普通民众,却对权贵网开一面。为什么中国的贪官几乎不列入“失信黑名单”?答案在于权力自保的逻辑——这个工具从设计之初,就成了压榨底层、豁免上层的选择性武器。
一、“失信黑名单” 是专门针对底层人的牢笼

       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源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,主要针对民事执行案件中“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”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。截至2025年,全国处于失信状态的被执行人约850万人左右,2024年新纳入245.7万人次,虽同比下降,但累计规模庞大。这些人多为普通借款人:20-30岁年轻人、月收入不足8000元的低薪者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居民。他们因经济下行、疫情冲击或民间借贷陷阱欠债,法院判决后无力偿还,便被纳入黑名单,遭受限高消费、禁乘飞机高铁、子女教育受限等联合惩戒。

名单的惩戒力度惊人:限制出行、就业、贷款,甚至公开个人信息羞辱,导致抑郁、自杀案例频发。但这把剑,却很少指向贪官。
二、“失信黑名单” 对贪官“免疫”的真相

        贪腐官员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刑事程序处理:中纪委调查、留置、移送检察院起诉、法院刑事审判。判决往往包括没收财产、追缴赃款,但这些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追缴,不进入普通民事执行程序。即使有财产没收义务,若未履行,理论上可纳入黑名单,但实际极少发生。
原因显而易见:

          一是党内优先处理:腐败案件由纪委主导,“双规”或留置后,官员往往主动“配合”退赃,避免进入公开执行阶段。财产追缴多在内部完成,不需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       二是政治考量:公开将高官列入黑名单,会暴露体制腐败,损害“反腐胜利”叙事。官员财产往往隐匿海外或转移家属,黑名单的惩戒对他们影响有限。

        三是双标机制:规定中,国家工作人员列入黑名单需通报单位,但实际操作中,贪官多已被免职或判刑,惩戒流于形式。相比之下,普通人小额债务就遭无情打击。

        少数案例如前深圳市市长许宗衡,因未履行“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”义务,于2018年被列入黑名单,但这属罕见例外,且发生在判死缓后,通常不影响其“政治处理”。

三、双标下的荒谬:底层自杀,权贵逍遥

        黑名单本应公平惩戒失信,却成了阶级工具。底层青年因网贷、信用卡欠款自杀频发,而贪官巨额受贿后,往往“配合组织”退赃,换取轻判,甚至保住家属财产。地方政府欠工程款上千起被列入黑名单,却鲜见涉腐官员个人上榜。这暴露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:不是守护诚信,而是强化控制——对民众严苛,对权贵宽容。

        习近平时代,反腐“打虎”虽猛,却从未触及制度根源。黑名单的双标,正是这一逻辑的缩影:底层承担“诚信”代价,上层享受豁免特权。真正的诚信社会,应从官员财产公示、反腐司法独立开始,而非用算法牢笼压榨民众。只有拆除这张选择性大网,中国才能摆脱“失信”伪装下的极权监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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